公告本公司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案之股票及現金發放相關事宜

2013-01-08
重大訊息公告

發言日期  102/01/08
發言時間  17:32:52
發言人  張立人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49 款 
事實發生日  102/01/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1/18
2.公司名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基證券」)股份
轉換案前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3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100380850號函准予照辦,本公司業於101年12月17日董事會決
議訂定增資基準日暨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02年1月18日。
(2)凱基證券股東持有之股份,將於轉換基準日(102年1月18日)按
本次股份轉換對價條件,即每1股凱基證券普通股得換發本公司
1.2股新發行普通股及現金新臺幣5.1元。股份轉換之股票交割及
現金支付方式如下:
(一)股票: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將直接劃撥至凱基證券股東原存於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之證券存摺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若尚未開立集
中保管帳戶者,轉換後股數將撥入登錄專戶內,俟股東開立集保帳
戶並填具「(673/671)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後,再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證券」)申請轉撥
作業。股東因股份轉換取得不滿本公司一股之畸零股部分,將依股
票面額(每股10元)按比例折算以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不足
一元之部分捨棄)。
(二)現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將按凱基證券股東於股份轉換
基準日持有股數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並扣除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後,以匯
款或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支付。
(3)有關凱基證券股東因股份轉換取得本公司股票及現金之稅負說明
如下:
(一)股票: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因股份轉換取得股票
部分得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
(二)現金:股份轉換取得現金部分因屬現金售股,未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8條第4款規定,股東仍應依現行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等相關稅負之繳納)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