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104/12/15
發言時間 18:42:33
發言人 張立人
發言人 張立人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39 款 事實發生日 104/12/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12/15
2.違規情形:本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執行買回公司股份,未於向金
管會辦理書面申報後始得辦理,核與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3項
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第3條規定不符。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8款
、第179條第1項,裁處本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
4.預計改善措施:將依金管會處分內容辦理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係於104/12/15接獲該裁處書。
符合條款 第 39 款 事實發生日 104/12/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12/15
2.違規情形:本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執行買回公司股份,未於向金
管會辦理書面申報後始得辦理,核與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3項
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第3條規定不符。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8款
、第179條第1項,裁處本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
4.預計改善措施:將依金管會處分內容辦理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係於104/12/15接獲該裁處書。